成都金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

更新日期:2013-12-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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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:“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款,只
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物相应有效。”

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属于民间借贷:
1."一对一"民对企: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抵押贷款。
2."多对一"民对企: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抵押贷款。
3."一对一"民对民: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抵押贷款。
在银监会和法律规定下的范围内,民间借款和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均合法,受国家法律保护。
抵押借款率一般控制在抵押物价值的30—70%以内,安全有保障。

抵押借贷的法律基础
民间抵押借贷作为一种直接融资行为,是对国家政策号召的积极响应。
1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 五年二月十九日国发〔2005〕3号《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
题的决定》中提出:“个体、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。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
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,消除体制性障碍。放宽市场准入,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及
其他行业和领域。” 还有“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。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,扩大直接融资。
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,完善资本市场结构,丰富资本市场产品。”
2、依据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》中第40条:“ 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、投资融资、贷款担保和法律
咨询等服务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