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,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,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,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,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:
1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,899元
2、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,128.6元
3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,696元
4、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,675.5元
5、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1,489元
6、2011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见附表
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4月以后才能取得,因此为了便于审判工作,省法院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,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。